(三)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政府职能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正式提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最核心的行政理念就是服务理念。因为,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为尺度,尊重公民意愿,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努力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仅在于政府应当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在于政府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强调有利于鞭策行政主体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解决履行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作者简介】
汪地彻,男,2005年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
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宪法学研究方向。2005年至今,在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任教,讲师,承担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注释】近年来,研究行政法的义务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法学者对行政主体职权、职责的研究转向对行政主体义务、责任的研究,就像由行政管理的研究转向行政执法的研究一样,这表明行政法学界已经逐渐摆脱在管理学领域研究行政法问题的诟病,而转向法学领域来研究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这一现象也表明行政法学界已经承认了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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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义务范畴(类型)的研究,还比较单薄,还没有展开研究,据笔者手头占有的资料来看,只有关保英教授对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进行了概括,他认为应当从
宪法的视角和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来认识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从
宪法的视角来看,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包括:一是推行
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二是接受立法和司法监控的义务;三是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四是使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接轨的义务。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包括:一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利益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对待的义务。三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义务。四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关保英.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法律科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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