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指导的义务。我们知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完全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过分依赖行政主体和行政隶属关系,制定具有强制性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代替一切,而市场经济强调发挥管理相对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服从和领导的行政管理关系,提出了行政管理民主化要求,行政指导应运而生。所谓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12]而且在福利国家,行政主体所发布的许多命令,不再以单方面的决定形式出现,而是采取同行政相对人协商的形式,行政指导成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法。在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逐步迈进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行政指导当然是行政主体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之一。
(六)行政扶持的义务。所谓行政扶持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政策、财政、资金、技术、实物等手段对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和特定群体所进行的扶助,以有利于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的发展,以有利于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还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于全国平均经济发展水平,这需要行政扶持;还有些产业处于弱势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地位,还有些产业属于新兴产业,这也需要行政扶持;还有些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也需要行政扶持,总之,行政扶持是当代中国行政主体必须积极履行的新型义务之一。
(七)引导社会创新的义务。创新是指各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活动。创新活动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任何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中,不论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等一切方面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创新。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要发挥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各种创新领域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创新的顺利进行。行政主体创新是先导,是国家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其他创新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证。行政主体没有创新必将阻碍其他创新的发展,行政主体创新比其他创新显得更为重要。只有行政主体自己创新了,才能引导整个社会进行创新。引导社会创新已经成了当前行政主体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之一。
三、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