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义务。我们知道,法律不可能包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在有限的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间,必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地带。现代行政属于积极行政,政府不仅担负着公民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事务,而且还要谋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出现立法时未预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按照积极行政的要求,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它采取行政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义务。
二、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主要类型
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类型有很多[8],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一)积极实现
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作为宪法规范存在之基础,尤其是宪法制度构造的根据或本源的原理和准则,它具有下列三种属性:一是本源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
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二是最高性。指
宪法基本原则各自在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某个领域是最高的准则。三是概括性。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平等保护的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原则。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行机关,有必要在行使行政权,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积极地实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使这些原则在现实中得到很好的实现。
(二)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福利是指可以用货币表示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质的和(或)非物质的提供与给付,也称作经济福利。[9]福利有四种形态或四种由低到高的发展形态,依次为:私人福利、公共福利、社会福利和国家福利。其中国家福利是指福利的保障和供给、福利事业的管理,主要有国家来承担,国家在福利资源的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的福利形态。当某国处于国家福利的形态时,这个国家就成为福利国家。确定全社会的福利保障和福利供给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在全社会的福利保障、福利供给、福利管理、福利调控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承担了主要责任,扮演了责任主体的角色。行政主体(尤其是行政机关)在当今承担着促进社会福利方面的主要义务,它有义务在福利的保障与供给、福利事业的管理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当然包括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