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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越多越好?——学问评价“歪风”之六

  
  优秀的作品不仅要看其正文,也要观其注释与参考文献。因此,作者在注释上多下功夫,最大程度地为作品正文提供最优质的支持性服务,这是为文为学的必修一课。然而,将注释的功能和魅力狭隘地局限于其数量的多寡,并以此作为作品质量的评价标准,则无异于掩耳盗铃、坐井观天,最终也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只能落得南辕北辙、买椟还珠。同样,学问评价也不应过分地看重注释数量,将注释数量先入为主地充当作品质量的裁判依据。不能正确对待注释,盲目追求注释数量,一旦走上了极端,就很有可能招致无法挽救之纰缪,数量庞大的注释不仅没有锦上添花,反而功亏一篑、得不偿失。

  
  但在事实上,对于注释数量的盲目追求或者过于突出注释在作品中的地位,在我看来,主要是基于对注释之性质、地位与功能的片面认识。作为作品学术规范要求的注释,是对作品之引用部分的标注和需要解释说明部分的注解以及两者的结合。在整个作品中,正文是永恒的主体,注释只是为正文提供辅助性支持的配角。只有正文没有注释,仍然不失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但只有注释的堆积,没有正文或者正文被淹没在茫茫注释之中,难以称其为一部作品,充其量只能算作一种书目展示行为或者作者阅读数量的炫耀行为。规范性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创作行为,之所以强调注释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版权法与学术规范的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以及邻接权人的权利。可见,一国之版权法律规则要求作品中在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有合法的引用或注释,遵守版权法规则。同时,学术团体或者学术出版及编辑规范也会对注释提出各种规则要求,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添加注释,是为学之规范性要求,自无疑问。然而,对注释的起因和功能不能无限放大,更不应颠倒注释与正文之次主关系。过高地看重注释数量对作品质量的影响,甚至将注释数量作为作品质量高低的判断标准,都是有违注释性质、地位与功能的。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就是,注释越多,并不代表作品质量就一定过硬。当然,在追求注释数量者那里,密密麻麻的注释也丝毫不能说明作者阅读范围之大与阅读视野之广。有些时候,一旦萌生了投机念头与功利意识,过多的注释很可能就是一种肤浅与炫耀,而不是一种功夫与能力的象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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