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决要旨
联邦
宪法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支持《星》杂志的判决。联邦
宪法法院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侵犯了《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句第一个选项所规定的出版自由,因而违宪无效,应发回重审。同时,判定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偿还《星》杂志所提出之赔偿请求。
第一,《星》杂志拥有新闻自由,且这一自由可以延伸至商业性的意见,其中包括含有评价性与意见形成内涵的商业广告。此案中,以图片形式表达见解、价值判断或特定看法,应受到言论自由、发表自由的保护。三幅广告图片,含有对社会和政治重要问题的否定价值判断,公开遣责环境污染、童工和艾滋病肆虐这些社会问题,以提醒市民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注意,即属于上述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所保护的对象。
第二, 尽管这些图片运用在广告中,但并不是在暗示班尼顿公司对于这三项社会公益的贡献,而是仅仅表达班尼顿公司的主张,说明班尼顿公司对于这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关注。事实上,班尼顿公司并未通过这些广告图片宣传自己的产品,亦未通过广告展示该公司的企业效益。尽管可能产生某种溢出效应,使公众将宣传公益与企业形象关联,并可能利用公众关注重大社会问题的心理,增加对班尼顿公司的好感,然而这不足以成为限制前述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合理依据。
第三,联邦最高法院所下达的禁令(不得再刊登这三幅广告,如有违反,应受50万马克罚款或六个月监禁)实际阻碍了这些广告的刊登和前述自由的行使。联邦最高法院仅仅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评判依据,忽视了此案涉及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只有在具有足够重要的公共利益或价值时,才可以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则。整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三幅广告对于“良好商业习惯”的侵害,即滥用公众对于严重不幸的同情心以达成商业目的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限制前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化理由。因此,对于前两幅广告的判决,应予以撤销,并发回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审理。
第四,对于最后一幅广告,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因为其以严重的方式抵触应维护人性尊严的原则,将艾滋病人描述成「被盖上烙印」,而被人类社群隔离的人。然而,联邦
宪法法院认为,这幅广告并未对于隔离现象进行附加评论以,从广告的内容中,并无法引发该广告本身具有的诬蔑艾滋病人,或必须将其隔离之印象。这幅广告很可能只是将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隔离倾向和现象如实展示出来,以唤醒公众对于这一倾向和现象的关注反思。因此,联邦
宪法法院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忽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可能性以,即该广告以批评的意图,引导公众对于事实上已被呈现出来的、对艾滋病人歧视与隔离现象的注意力。因此,对于此幅广告的判决也予以撤销,并将此案发回联邦最高法院予以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