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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中控制最低转售价格之处理

  
  美国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经历了一个从形式区分到效果评估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上早期强调行为的形式,借助行为划分对行为进行定性,决定是适用当然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随着反托拉斯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美国逐渐进入效果评估阶段,不再强调行为的类型,取而代之注重分析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其市场效果评估来决定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⑩]从上面的判例可以看出,受到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影响,美国对于控制转售价格的审查以及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取舍经历了一个不规律的圆周运动,以本身违法原则作为起点,中间略朝合理原则松动进而朝本身违法原则回归,目前又朝向合理原则。

  
  三、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

  
  将纵向限制竞争的控制转售价格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之后,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 依据何种标准来判定改行为是否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垄断审查的两大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主要用于明显会损害经济效率的行为,只要企业的市场特定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11]合理原则是产生并发展于美国反垄断法中用于判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基本规则,其核心是合理分析的方法,要求通过对比限制竞争行为的社会成本和补偿性收益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从而认定其是否合法。反垄断法中, 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 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处理公正, 两个原则各有优势。然而本身违法原则之所以能简便行使在于某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明显且不可弥补的消积作用,合理原则更为细致的审查是着眼于部分行为影响的双重性,正如本文所讨论的控制转售价格行为。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两者间不存在根本冲突,它们共同目的在于评估被指控垄断行为的对竞争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本身违法原则可以视为合理原则的必要简化。

  
  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追求维护竞争、促进效率最大化。无论对何种垄断行为进行规制,都应考虑相应行为对相市场影响的基础上进而判定行为违法性。因此,合理原则中的合理分析是反垄断法中必要认定方法。本文中所讨论的控制转售价格对竞争影响的不确定性、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各自适用范围以及美国反垄断审查经验都表明,对于控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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