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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中控制最低转售价格之处理

  
  控制转售价格往往表现为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的协议或某种默契,似乎体现着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自由。然而随着生产商垄断地位的形成,这种行为常被其滥用于扩张自身利益,蚕食下游销售商自由定价权,往往是强势一方以断货、罚款等强制方式推进。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控制转售价格行为,是制造商与零售商单独或共谋达到限制竞争目的的经济垄断行为,为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进入反垄断法的关注视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控制转售价格是上下游企业间的价格维持协议,应当区别于同一市场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横向联合定价。与横向限制对竞争的单方面破坏后果不同,纵向限制对经济生活具有积极促进和消积阻碍双重作用。维持转售价格所独具的垂直性兼价格性特征往往对企业竞争的影响更为间接和复杂,它对市场效率的效果不必然是积极或消积,正是这种行为影响的双重性使得不论理论还是实践上对于控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审查都应当更为审慎。

  
  (二)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控制转售价格行为是在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形成的,不同的经济学派对于其影响给出不同解释。传统经济观点认为维持转售价格妨碍下游销售商的自由定价权,限制下游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显然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长期以来将其认定为反垄断应规制之违法行为,这也是以价格和成本为分析对象的哈佛学派所支持的观点。但随着以波斯纳等学者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兴起,美国法院受到经济效率的影响,对纵向价格限制的态度开始松动。[③]该学派认为维持转售价格能够促进不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 提升资源分配的效率, 因此符合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的,应当为合法行为。不同学派间关于控制价格转售行为利弊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控制转售价格的危害主要有:首先, 上下游企业间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剥夺了下游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限制了下游企业的经营自由, 使得下游厂商不能根据各自面临的竞争状况和成本结构开展价格竞争,导致价格信号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次,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变相地在下游销售商之间形成横向定价协议,可能对上游厂商或下游厂商之间的横向价格卡特尔起到促进和巩固作用,减轻了下游企业降低成本的压力, 甚至损害下游企业总体的经济活力。[④]再次, 上下游企业为了双方存在的一致利益而达成协议, 通过维持转售价格实现利益共享,这样的安排限制品牌内的竞争,易于维持市场高价。最后,控制转售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无异于将一固定价格强加于消费者。产品的高度统一无法满足消费者不同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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