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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

  
  一位资深法官曾对我们说,如果你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配做一名刑事法官。这种敬畏,既包括对被害人的,也包括对被告人的。一次,一位生性胆小的女同事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杀人案。她说,阅卷时,自己看过被害人生前照片,那是很漂亮很清纯的一个女孩儿。再看尸体解剖照片,虽然尸体已被焚烧甚至腐烂,但她却一点也不像从前那样觉得恶心、可怖。她说:“这个时候,她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可怜的小妹妹,我认真阅卷,就是为她申冤,我为什么要害怕她的尸体呢?”事实上,许多年轻的刑事法官,就是在一张张这样的尸体解剖照片前体会到自己肩上责任的分量,并最终完成了从法科学生到法官的成长过程。

  
  人们常开玩笑,说我们刑事法官就是一群杀手,媒体也爱给我们冠以“生死判官”之名。有段时间,由于待遇低、经费少,许多男法官纷纷辞职做了律师,庭里女性占了多数,结果被人们叫作“红粉杀手”,许多未婚女孩子连对象都不好找。其实,我们并不喜欢“杀手”这一头衔。对我们来说,我们会判罪行极其严重者死刑,但也会将更多罪不至死者从枪口下解救出来。如果法官们没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只是机械审理,匆忙下判,那和杀人机器又有什么分别呢?

  
  有位哲人曾说:“法律家判断对错,政治家权衡利弊”。可对于刑事法官来说,判断对错是一方面,有时也必须像社会学家乃至政治家那样,跳出法律本身,去考量更多的利与弊。有许多案件中的情形,涉及到伦理、道德、政策、民族、文化等各个层面,单靠法律已很难解释清楚。在社会总体公平正义难以达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力图在一起起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

  
  作为法官,有时我们自己也不能左右判决的结果。一场刑事诉讼,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上访、闹事,几乎成为判决之后的常态。当事人有时闹凶了,本地政府就会过来干涉,提醒我们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还得考虑社会效果。可是现实中许多事情,哪里是能够简单地用辩证法折中解释清楚的?许多冤案错案,就是在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妥协中慢慢催生。而“民愤极大”或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这类抽象话语,对案件走向的影响经常要大于明确的法律规范。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本地政府对死刑判决影响力逐步变小了,一些当时顶不住压力判了死刑的案件,被最高法院纷纷发回重审。可与同事聊天时我们也总在感慨,如果核准权早一些收回,也许当初一些罪不至死的人就活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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