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认为请愿权属于参政权。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德国法学家曼哥尔特等人努力倡导请愿权是具有能动性质的参政权利,请愿者享有要求官方对其请愿作出决定(回答、通知)的权利持这一观点。他们都强调指出,代议制民主制的缺陷非常明显。代表无视民意的现象只有通过加强国民的请愿运动来逐渐克服,请愿在本质上是保持当政者与被治者的自同性的国民的能动权利,国民通过行使请愿权可以积极参入国家意思的形成活动。[4]我国大陆学者谢鹏程先生也持这一主张。[5]如果说请愿权是一种参政权,那么它主要是一种直接参政权,而非间接参政权。根据日本学者渡边久丸教授所作分类,间接参政权是指公务员选定权。直接参政权分为被动的决定权,包括公务员罢免权、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权、针对特别法制定的国民投票权和
宪法改正权等;能动的非决定权包括请愿权和条例制定改废的直接请求权。持狭义参政权说的代表人物佐佐木总一即认为参政权是国民参加国家统治行动(意思)的成立的权利。渡边久丸提出的观点可谓是广义参政权说。参政权不仅涉及决定权,而且也涉及非决定权。请愿权的参政权性质表现为对国家意思的能力的非决定方面。能动与被动的区别在于:被动的决定权是以一定的法的要件事实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动的非决定权则不必等待出现一定的法的要件事实以后才能行使。渡边久丸提出的“能动的非决定权”概念对于认识请愿权的参政权性质有着重要意义,他的请愿权理论将请愿权与参政权的研究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6]
笔者认为,虽然前三种观点也部分地揭示了请愿权的本质属性,但无论就请愿权的行使目的还是具体内容而言,它既与诉愿权、诉讼权等普通的救济权有明显差异,也与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纯粹私人获益的权利相去甚远。相反地,参与性则体现了请愿权的本质属性。作为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表达愿望的重要方式,请愿体现了公民对国事的关心和参与,能够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决策产生现实影响。同时,国家机关对公民请愿的处理与答复也体现了对公民主体地位的尊重,通过吸收公民这种经常性的政治参与,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共权力机关的异化,从而维系民主政治的运行。请愿权的这种政治参与性正是其在现代宪政建设过程中特殊作用的生动体现。因此,笔者的观点倾向于请愿权属于参政权的观点。
三、请愿权与其他近似权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