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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结社维权的思考

  
  2、落实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哪里有农民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

  
  3、实现农民工工会组建形式的多样化。针对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多规模小、变化快、类型多、分布广的特点,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实现农民工工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努力探索依托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工会,以及村工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市场工会、社区工会等适应农民工就业多样化的新型工会组织形式,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加大服务和吸引农民工的力度,激发他们参加工会的动力,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起来。

【作者简介】
汪地彻,男,2005年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宪法学研究方向。2005年至今,在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任教,讲师,承担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注释】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亨利·范·马尔赛文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对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分析可参见安徽省法学会农民工维权研究课题组:《农民工失权原因及维权若干建议》,载《法学杂志》;兰建勇,李辉敏,杨福忠,窦竹君:《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载《河北法学》第23卷第6期;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8期;潘定国:《农民工生存状态的制度因素分析》,载《工会理论研究》2005年第5期。
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自由与市民社会》,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2页。
见民政部《二零零一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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