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农民工结社维权的对策思考
(一)实现观念更新,树立结社思维。农民工要认识到的重要一点就是:社团维权比个人维权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应都要大得多。要实现认识上的转变,首要的就是要培育农民工的公共意识和协作意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需要一大批有坚定信念,甘愿为维权事业作贡献的仁人志士的努力。既需要那些关注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律师、学者等)对农民工在结社技术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更需要那些熟悉城市生活、有一定法律素养和维权经验的农民工的参与,因为他们和其他农民工一样属同一个群体,有相同境遇,他们的讲述和宣传更容易被农民工们所认可。这样,通过不断的结社技术的学习和结社思想的浸淫,势必会在广大农民工群体中树立结社维权的思维,但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欲速则不达。
(二)对关系到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法律进行完善,把《结社法》的制订纳入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上来,以法律的形式对结社权做出统一和具体的规定。首先政府要转换观念,应重服务轻管理,政府要看到社团发展对社会和国家带来的长远利益,从而放松对结社的限制。在立法上,要降低组建社团的条件,免除不必要的限制性的要求。应当将双重管理制变革为一元管理制,即社团活动仅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这样才能为农民工自由结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农民工结社没有后顾之忧。
(三)明确《
工会法》的部分条款,将《
工会法》的实施落到实处。各类企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农民工入会的法律环境。通过司法解释,完善《
工会法》。2003年7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涉及职工入会问题和其它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解释。同时运用工会的诉权,追究违反《
工会法》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社会调查,督促确保职工入会权利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