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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结社维权的思考

  
  二、农民工结社存在的障碍

  
  农民工结社维权固然有其重要的现实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即在组织、成立农民工社团问题上存在的障碍却很多。目前农民工结社存在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观念障碍。结社权已经被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宪法所赋予,但这并不意味着结社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更不意味着人们会运用好这项权利。特别是在中国,结社生活方式对人们的要求迥异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以家庭为中心、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生活方式。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更重视血缘关系、熟人关系,因此关系网编织的密密麻麻,找朋友、托关系是人们所熟悉的,或者说,这既是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也是中国人的社会保障。而与结社生活方式相配套的价值观念则是公共意识、公德意识、协作与妥协精神和组织水平,是公民意识而不是臣民、群众意识,自治精神、自立意识而不是乞求大救星、青天、救世主,这需要文化的创新和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因此,在这种深层次的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农民工结社存在巨大的观念上的障碍。农民工在农村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依靠家族或宗族制度为基础的利益救济机制来定纷止争,无须通过结社来完成。当他们进入城市后,原来的各种伦理关系已不复存在,脱离了旧的关系网的农民工成为独立的社会单元,其权益无法再依靠家族或宗族得到保障,而只能依靠新的社会组织。可以说这时在理论上,农民工已经完全具备了组织社团的社会基础。但遗憾的是,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实际上农民工遇到侵权事件时,不是通过组织自己的社团,通过集团力量给予用人单位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秉着“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的”的信条,四处托关系、找熟人,试图通过个人力量实现权益救济,但结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因为欠薪而上访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最后连温总理也帮着我们的农民工朋友讨工钱。所以观念陈旧带来的对结社生活的忽视,使农民工结社异常困难,通过结社来维权更加无法实现。因此实现农民工结社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更新的问题。

  
  二是制度障碍。观念陈旧对于农民工结社固然是基础性的障碍,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结社造成的制度性障碍也不容忽视,可以说制度障碍是直接影响农民工结社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相关法规的缺陷以及相关制度运行的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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