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农民工通过社团保障自己的民主权益,实现政治参与,影响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在乡村可以参与政治、参加选举,这是
宪法规定的权利,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家庭或自身利益的问题。可是在城市里,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农民工无法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城市社会中的“沉默阶层”。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中,他们不能参政议政,他们没有选举权,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这使他们的利益诉求既没有利益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渠道,成为被动的“无政治群体”。农民工作为城市的“边缘人”,游离于社会的政治表达之外。农民工在政治生活中的失语,使制度因素造成的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无法通过农民工自身对制度变革的参与而使侵害根除。这些歧视性制度主要包括:(1)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也是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2)就业制度的歧视。(3)基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5]这些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托克维尔笔下的“多数人暴政”的现实体现。要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因素造成的农民工失权的状况,固然需要制度设计者的理性关注,但更需要的是农民工自己的社团。托克维尔曾指出民主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6]通过民主程序而制定出的法律也可能侵害少数人的利益。而结社自由便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公民自由、自主、自愿地结成的社会团体作为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群体利益的代表,通过不同途径、不同形式参政议政,代表社会成员向国家、政府反映团体的呼声与愿望,甚至选派自己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这将有力地制约国家权力,推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因此,针对目前众多歧视农民工、视农民工利益为无物的法律政策,农民工社团作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向公共决策层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政府从农民工的实际利益着想,对法律政策做出修正,从而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再次,农民工社团可以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服务,提高其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使之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