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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竞合时工伤职工民事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我国立法例同样视“请求”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立法对“请求”的理解,即《德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消灭时效中断有如是规定:如果是否诉讼取决于特定的预先裁定时,向该特定机关递交申请,则消灭时效中断。我国职工工伤民事赔偿请求权,当工伤职工向社保部门请求给付时,这一请求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其次,实务上,有律师主张(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其原单位四川某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工伤民事赔偿一案中,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律师如是主张):工伤社会保险支付法律关系与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给付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在法律关系主体上,一个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个是赔偿权利人与其原所在单位;在法律关系内容上,一个是请求工伤社会保险支付的权利及给付的义务,一个是请求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及赔付的义务;在法律关系客体上,一个是工伤保险支付关系,一个是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关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显然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其当然不能以向工伤保险支付机构主张过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或对方履行工伤保险支付义务作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请求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本文认为,这种分析不妥。因为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这里同一效力的事项即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原权请求权。

  
  四、结语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工伤人身损害民事赔请求权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竞合时,我们应该把工伤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设置与工伤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公平性联系起来,以此来指导我们的立法与司法。目前实现这种公平性,根本之举应是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完善现有的时效的起算点或在《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篇》中,规定生命、健康权侵权之债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本文的立法建议一。考虑立法乃国之大事,在根本之举未能及时实现之际,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承担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时时效的中断制度,从而使时效的起算从新开始,此未尝不是明智之举。

【作者简介】
王恰,西华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305-306页。
[3]参见: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35-241页。
[4]参见:《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二条,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shehui/2003-09/16/content_321272.htm,2009年4月26日访问。
[5]卞耀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答记者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7]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95页。
[8]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148期,2004年4月。
[9]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0] 关于社会连带理论参阅: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44页。
[11] [美]Vicent R.Johnson:《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252页。
[12][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13]魏振灜:“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段回顾”,载 http//www.ccelaws.com/minshifaxue/2009-01-01/2120/html,2009年5月6日访问。
[14][苏]约菲:《损害赔偿的债》(中文版),中央政法干校翻译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09页。
[15]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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