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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竞合时工伤职工民事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就目前立法及司法精神看,我们对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时,采取的补充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国人大网对该条的两点法律释义表明赋予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民事赔偿求偿权是为了贯彻“损害填补原则”,以免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其他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得不到损害之补偿。[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先生对该条有如是解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条在答记者问中明确答复为“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6]此意思即,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就损失未得到赔偿部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充民事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替代侵权赔偿?抑或侵权赔偿是否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赔偿?通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选择,则工伤保险就没有意义了,……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理赔之后的不足部分,受害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7]从侵权责任形态的角度讲,用人单位承担是补充责任形态,即“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8]由此可见,依现行法律,工伤保险给付之前,工伤受害人无权对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此基础上,时效的起算点却自侵害发生——即确诊时开始计算,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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