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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困境

  
  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是由于多种原因促成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不断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类是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是目前纠纷解决最重要的途径;第二类是行业自治组织的调解,例如律师、会计师、医师、金融、房地产、家电、化工、旅游等行业的自治组织对行业内纠纷的调解;第三类是民间准司法解决机制,例如仲裁委员会对合同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等;第四类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例如各主管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消费者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以诉讼为重心、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补充”的纠纷解决体系,因其存在先天的结构性缺陷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出现了某种危机:

  
  1.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临“诉讼爆炸”的困境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一种热衷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化。同时,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改革开放及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导致新型社会矛盾频发,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法院受案数量逐年攀升,尤其在1998年以后已经呈现“诉讼爆炸”的态势(参见图示1)。

  
  图示1:(此部分内容未能提交成功——网站注)

  
  法院“诉讼爆炸”的现象,在实践中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法院和法官带了沉重的审判工作压力,诉讼效率明显降低。例如,2008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3917件,全市法官人均结案169.1件,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已经是法院工作的常态。二是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为追求快速结案和降低上诉率,往往采用强制调解、变相强制调解的做法,名为贯彻落实和谐的司法理念,实则是违法办案、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积案现象导致了审判质量下降(不可否认,也有因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的因素),并进而导致上诉率高、再审率高和申诉上访率高的“三高”现象。据统计,1978-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来访共计8.37万件;而1998-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2]同比上升了504倍,人民法院俨然已成为一个信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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