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真正爆发是在12月底,查曼和人事部经理魏因为惩戒工人的事吵起来。事后,查曼声称,魏因说一个工人盗窃,要他把那个工人给解雇了;魏因则声称,他只是要查曼命令该工人工作。不管真相如何,两人当时吵得很凶:查曼说魏因酗酒,魏因叫来工厂保安要把查曼赶出门外。据包利策说,两天后,魏因看见包利策,要包利策把查曼给解雇了。包利策回答说,查曼已经准备辞职。到了次年1月24日,当魏因获知查曼仍在工厂上班,他找包利策质问。包利策告诉他,查曼改主意了,不准备辞职。魏因坚持认为查曼必须离开,但包利策不想解雇他。两人一起来找肯德。魏因重申必须让查曼离开,理由是查曼称他酗酒,损害了他的权威。肯德同意了魏因,包利策于是写信通知查曼他被解雇。另据查曼说,他与魏因吵架10天后,包利策曾经找他,希望他辞职,但查曼拒绝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这段时间(包括这次三个人讨论查曼去留的过程中),有人提到查曼上次在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作证的事。
查曼案件的审查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查曼的那次作证是公司解雇他的直接原因。委员会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他们甚至根据查曼的陈述,认为在查曼作证之后,肯德和魏因已经联手准备把他解雇;魏因1月24日到肯德面前告状,不过是掩盖他们的真实动机而已。这一点能否确认是本案的关键。
联邦上诉法院以汉德(Hand)为首的多数派法官支持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裁决。他综合各方证据,分析了该案事实的几种可能性:一种是象委员会所认定的那样,肯德和魏因事先商量,搞掉查曼;另一种可能是,肯德与魏因没有事先商量,但他本来就想搞掉查曼,查曼与魏因吵架的事正好给了他一个借口。汉德法官说,如果让他来做判断的话,他觉得第一种可能性不是很大,肯德和魏因不像是瞒着包利策演双簧。但是,汉德法官认为,也不是没有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认为查曼那次作证是他被解雇的原因之一,因此委员会的认定仍在合理范围之内。既然如此,法院就不能推翻委员会的裁决。[15]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指令其重审。[16] 上诉法院经过重审,最终撤销了——严格地说是“不予执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裁决。[17]
二 实质性证据的检讨:法院与委员会
本案的核心是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事实认定能否得到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有两部法律与该案的事实审查标准有关。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实质性证据标准。另一部更密切相关的法律是1947年《劳动管理关系法》(又称《塔夫脱-哈特莱法》)。它规定:“如果全面考虑案件记录,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他的认定就应当采信。”[18] 上述条款是对1935年《瓦格纳法》中“如果有证据支持”这一措辞的修改。
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都检讨了该案涉及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在汉德法官代表多数派撰写的判决书中,他认为,立法使用“如果全面考虑案件记录……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来替代“如果有证据支持”的语言,表明国会反对那种只要有证据支持就一概维持的做法;但它只是澄清了事实审查的标准,而不是改变事实审查的标准。显然,汉德法官对实质性证据标准的理解仍然是很低的。在他看来,委员会在事实认定上相当于一个陪审团,非有明显错误上诉法院不予干涉。当案件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对实质性证据标准做了更加严格的解释。在判决书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Frankfurter)详细地梳理了立法史,并阐述了国会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