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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

  
  以在近代以来,中国对现代化之路的选择为例(可以选择英美式的,还可以有法国式的,也可以是德国式的,以及俄国式的)。毛泽东等人对中国的国情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后,才有向谁真正学习的实践。而且,这种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他们那一代人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使他们走上了从农村到城市的道路——最终选择了“以俄为师”。但是,它又不是成为俄国式的注脚,而是中国特色的道路。

  
  再以苏力为例,“苏力式”对外开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中国语境(从本文所评价的这本书和几篇书评中的每一篇都可以体会其深切的中国关切),即具有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从而有了更为强烈地深入地把握别人的“工具”的欲望,从而可以深刻分析中国问题,进而取得了在中国法学界不俗的成绩。

  
  五、结语

  
  根据苏力自己的交待,其一直有一个意愿就是写一本书评类的法学著作[46]。其通过对波斯纳和其他国外法学者及其著作的开放(阅读、翻译以及之后的书评)实现了,以《波斯纳及其他》一书表达出来——当然,其通过仅仅阅读(这里指阅读外国名著)而作的书评文章主要收集在其另外一本著作《批评与自恋》中(这是一本主要汇集阅读国内著作而写的书评文章和对自己写作反思的文章)。这些都是我们能够看得见的苏力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我将之称为“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不过,这只是其对外开放的一部分,虽然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还有一些没有言明的,需要我们仔细在苏力的具体法律著作中去品味才能发现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之方法。这些也很重要,但是它们大致都“淹没”在具体著作的“只言片语”中——由于这些已经超出本文评价对象的范围,同时也需要我们更加细心的考察和体会才能获得,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表达清楚的,在这里不再论述。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的评价,属于关于“翻译之后”之事;当然,由于题目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则必然涉及苏力对阅读之外国法学学术著作后所产生的一些文字(其文章题目以及出处,见后面的注释),即涉及外国学术著作的法律书评,笔者对之也会有所分析。
*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理论、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电话:13541381449;电邮:jiangzhiru2005@163.com
  苏力:《法律与文学》,26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唐德刚:《袁氏当国》,4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还有一些刑罚的概念,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概念;以及其他。请参见任爽:《唐朝典章制度》,第三章,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54-5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4-1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来就有一些局限性,比如说,弱者常常不能得到保障(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16页。);在社会转型时期,则造就更多的、直接的压榨、剥削(请参见柏杨:《丑陋的中国人》,3页,苏州,古吴轩出版社,2004)。
  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38-4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其实也不可能全盘“西化”;中国的现代化不能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脚注,必然具有浓厚的中国因素,外国因素只能成为一个对照物或外因。相关论述可以参见甘阳:《如何避免“自宫式”的现代化?》,载于学术中国网(www.xschina.org/index.php)。
  一个例证就是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引证特点,即对国内学者著作的引证,主要集中在教科书或教科书专著方面;具体论述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57–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于这“三大法学”研究学派的具体论述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9–16页。
  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第159页;其更进一步的论述参见该书的第一、二章。
  苏力:《法律与文学》,19–22页。
  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载于《批评与自恋》,1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不过需要主要的是,苏力是针对自由的论述而引证福柯、布迪厄的观点,但是对于法学研究的描绘也同样可以成立。
  或许中国的现在知识分子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传统中国知识分子的情怀,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情怀或者说拯救黎民百性的情节,一个非常重要的例证就是想提出一个包罗万象的万能的解决问题的“救市”方案;这一点有些西方学者也注意到了(请参见史华慈:《中国的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陈玮译,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一本书,《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几篇主要的书评,如下:《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认真对待人治》,《法律如何信仰》(以上都在于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福柯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于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载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序,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苏力:《批评与自恋》,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其实,这种现象已经数见不鲜,比如说台湾学者林端,其主要就是以德国学者韦伯的学说为中心而展开其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学术研究;具体叙述请参阅: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自序, 1页。
  可以参见作者的一些自我交代,比如说在《送法下乡》一书中的导论以及《我喜欢的10本书》一文中的说明。
  苏力:《我喜欢的10本书》,载于《批评与自恋》,10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5–6页。
  这种排序可能引起争议的翻译(法学名著)与阅读后的书评两者之间的位置,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对于认识被认识的对象的深浅关系;但是,在我看来,阅读后的书评是一篇文章,一篇对别人著作阅读后思考而形成的正式文字,还是要比仅仅思考(甚至可能只是一种强烈的感受)而未整理的思考在程度上要深入一些。
  一个例证就是,中国法学界以“本土资源论”来称呼苏力的理论(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13页注释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另外,我们还可以从苏力论文/著作在中国法学界的他引数目以及其学术论文/著作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看出其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力(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 1、2章)。
  苏力:《为何以及如何超越法律——读波斯纳“超越法律”》,载于《波斯纳及其他》, 44页。
  当然,由于笔者并没有阅读波斯纳的《超越法律》一书,不可能知道其讨论的内容,因此在这里做出这一判断,即《超越法律》一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分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判断的确是草率的,也是苏力所反对的(苏力就曾在其《世纪末日的交待》一文对那种连书都没有看,或者仅仅听说书名就开始评价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态度;但是笔者已经将该书列入了笔者的读书计划之中,如果将来有错,予以改正);但是笔者还是认为这一判断有一点依据,即政策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如是,另外一点依据就是苏力认为要真正地、深刻地读懂与理解该书,必须了解美国的社会政治、司法政治以及校园政治等背景(参阅:同上,第42页)。
  对苏力在该书的关于政治与法律关系论述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法律与政治之分殊——读苏力之“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未刊稿。
  苏力:《法律与文学》, 46页以及该页的注释8。
  对苏力在该书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论述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法律与道德的分殊——读苏力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未刊稿。
  苏力:《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载于《波斯纳及其他》,67页。
  参阅苏力:《道路通向城市》,249–28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第六章;《波斯纳及其他》,157–173页。
  苏力:《送法下乡》,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在那里,苏力的叙述只是针对《送法下乡》一书的分析与论证所作的交待,但是其,的确,在其他地方也采用了相同的研究进路。
  苏力:《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载于《波斯纳及其他》, 69、76页。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68–80页以及8页。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127–130页。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23页。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203页。
  苏力:《批评与自恋》, 185页。
  谢鸿飞:《道路通向什么样的城市?》,见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19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转引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45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请参阅赵立彬:《民族立场与现代追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转引:冯象《木腿正义》,13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参阅方流芳:《如何对待学术游戏——读德沃金访华报告有感》,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203页。
  苏力:《阅读秩序》,106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苏力:《批评与自恋》,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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