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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

  
  但是必须注意,这种努力,这种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努力,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口号的努力,而应该是知识的对外开放;不仅仅是在规模、数量上的开放,更多的要在层面上深入开放。这样,我们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学习、借鉴才可能有实质意义,才能对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是否能够适用应中国或者说经过修正而适应中国有正确的认识。

  
  这就是我们应该在苏力《波斯纳及其他》和相关的书评中应该获得的一点启示。

  
  另外一个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是“苏力式”的对外开放,即一个法学研究对外开放深入的模式,但是其绝不是唯一的模式;这,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方法或者说新工具。因为以“苏力式”方法对外开放的确会让我们的眼界大开,首先是一种“专”,一种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个学者思想——不仅仅使法学理论的思想,还有其思维方式/理论进路,如此等等——的方法。如果说阅读的外国某位学者本身,在该国甚至全世界法学界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性、创新性,这种效果会很好;如果不是呢,就麻烦了。因为仍然有一个困难存在,即,我们以什么标准以及以谁的标准去判断一位学者的这种地位,然后就通过阅读(包括精读),阅读后的书评,甚至是翻译以及翻译后的书评方式去把握、理解以实现法学研究的有效对外开放。换句话来说,实际上,每一个人心目中的著名学者/学术名著的涵盖范围是不一样的,都有自己心目中的“英雄”;苏力就曾间接表达了这种观点,那就是“你苏力喜欢波斯纳,难道要中国法学界也喜欢吗?[44]”。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方案,更多是一个个人化的活动,或许正是这样才有竞争的多元学术市场。上述的观点如果可以成立,则可以说“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我们可以沿着苏力的路(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思想沿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的路)前进,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路,不过其他的路的形成也应该注意“事”,而不是“词”。

  
  其次,一种“博”的方法,广泛涉猎法学的各个流派,特别是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著作。遵循此种方式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同样会获取很多法学知识和理论,让我们的法学研究视野不断开拓新的方向;但是其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即容易让我们迷失方向,在西方的法学世界里迷航。

  
  因此,在“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专”与“博”的关系,要使之有一个必要的张力。这种必要的张力的保持不是说说就形成了,需要我们长期以来的训练与思考,并将这一“先例”延续下去,才能有自己特色的“专”与“博”关系的和谐张力。只有理解到这一种关系,我们对苏力在一个地方谈到的一个观点就会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体会,这一观点是,“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着重号,笔者加)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形成[45]”——对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方法同样适用。

  
  最后一个,即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深度,或许更多地要取决于我们在什么语境下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

  
  我们法学研究水平偏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在对外开放时对西方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看成了一个普世的价值体系,甚至唯一的制度、行为模式,中国往往就变成了其理论/实践正确的一个注脚;而且,即使这种实践失败,我们也常常将中国的行为看成西方法治的例外。我们几乎没有将西方的理论/实践也看成一种地方性知识/实践,如果将其作为一个建议或者说我们的脚注,那才是真正地法学研究对外开放,毕竟我们自己才是中国土地上的主角,这就相当于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舞台上自己永远是主角一样。因为只有知道我们的需要,并且能够深刻感受到自己的这种需要,才能对西方相关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实践有更强烈的欲望去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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