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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

  
  第三方面的影响则是法学研究的视野问题。首先,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对苏力的显著影响,表现在其写的书评《什么是法理学?》一文中。在该文中,苏力认为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一书是“……第一部真正的美国传统的法理学著作,而不是一本来自美国学者的传统的法理学著作(着重号,原文加)[36]”;由此,引发了他思考中国自己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法理学问题。其次,在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的许多地方,我们都能感受到——即使不阅读波斯纳的任何一部作品,在其文字中也能感受到——波斯纳法学研究视野的广阔。大致包括了这些领域,即“初民社会和非正式社会控制”、隐私、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新经济、证据、性、家庭、婚姻、同性恋、色情读物、艾滋病、老龄化、退休、文学批评理论、公共知识分子、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其他几乎是无穷无尽的题目[37]”。再次,我相信苏力一定也感受到了波斯纳在开拓新视野的魅力,比如说波斯纳在《性与理性》、《衰老与年龄》、《法律与文学》等,以及关于艾滋病等的话题上的法律问题的论证与分析。这些开拓视野的影响,我们至少在苏力200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找到。

  
  所有这些,至少,这些多角度视野和开拓新的视野的方式可以反驳其他学者的观点,比如说,有些学者就认为苏力的关于知识的方性的思考会走向自我封闭性的观点。或许我们还可以说,上述论述的情况,可能会让他具有一种精神,即一种“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以似乎是不信任任何法律的态度和研究活动这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他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38]”的精神。

  
  因此,苏力,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在其法学研究中就往往注意西方法学中所论述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经验、理论,而不仅仅是简简单单或者说已经抽象化的、形式化的法律概念;简单地说,从事法学研究时,他注意的是“物”,而不是“词”。这种方式而来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一般不至于走向自我封闭、闭门造车的法学研究境地。不仅仅如是,在我看来,他更是在形成自己的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这是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形成的努力之一——虽然其遭遇了其他人的误解,但是没有人否认其对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且不要说这种贡献大小)。有人这样评价说,“无论如何,苏力不是一个没有法治理想的人。或者说他是一个没有激情但有热情的学者[39]”;为什么有热情而没有激情,从上面的论述就可以看出端倪来。

  
  四、对我们的启示

  
  黄仁宇先生曾经引用了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回忆其老师(蒋廷黻)的一段话说明了中国人在事物与思想方面的对外开放的状况,即“现代中国人物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情形反倒瞠目结舌[40]”。不管这种概括是否正确,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在当时中国人(包括学者)对外开放的广度和规模是空前的,在20世纪20-40年代的一场“全盘西化思潮的争论”[41]也可以佐证这种状况。但是,这种现象是表面上的,不具有真正的实质意义。对于这一点,美国法学家庞德已经觉察出并感慨道,“以后中国之法律,不比再追求外国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该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社会,而成为真正中国之法律[42]”。这种论述不仅仅适用当时的中国,其实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无论是对于法治的对外开放,还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都是适用的。一个非常好的例证就是,在2002年,一个真正的权利学者德沃金在中国大学遇到的“假”权利学派的学者们[43]。

  
  也就是说,如果针对法学研究而言的话,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还是处在一个只注意“词”,而没有注意、重视“物”的初级对外开放的水平上。它表现在:我们还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推出中国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著作——当然,它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之经过。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就不仅仅只有苏力等少数人努力,而必须有大量甚至所有学者努力,在一定时间经过时才有意义。进而言之,学者们必需通过有效地法学研究对外开放,先形成自己个人的学术传统和自己的关于中国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学术著作,再出现中国的学术传统和原创性的学术研究著作。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就算比较有效与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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