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

  
  二、中国的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外开放?

  
  如果以1978年为界线,发展至今,中国法学研究已演化出三种前后相继的法学研究学派,即苏力所言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以及“社科法学”[10]。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即在吸收西方的法学概念、理论、观点的前提下,在中国语境下,提出了自己的关于中国法律的研究问题与问题解决方案。然而,这种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所取得的效果如何呢?根据苏力的研究与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成果,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看,抑或从他引数目来评价,和美国同行们相比而言,都偏低[11]。换句话来说,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在程度和规模——即获得西方法学理论、观点以及思想流派的渠道与速度——都大大超过以前的情况下,取得的效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是中国自身的原因,比如说中国的法学学术传统薄弱,而在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思考的还应该有: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方式,即,我们需要如何对外开放才能达致法学研究的良好效果,而不再是以前的“遍地开花”式的对外开放。比如说,对国外的各种法学流派都输入中国,但是却是一种肤浅的介绍[12]——因为我们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一切方向发展……(着重号,原文如是)[13]”。关于中国法学研究如何才能有效地对外开放的问题,可谓见仁见智,笔者也不可能在这里提出一个人人都能接受方案来——虽然提出一个人人都能接受的方案值得向往而且也很有价值[14]。

  
  但是,在笔者看来,苏力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可以说为我们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示范。这种努力主要体现在一本书,《波斯纳及其他》,和一些关于国外(广义上)法学名著的书评文章中[15]。如果说苏力的这种努力不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唯一方式的话(其实,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方式;而且如果这真的成为了唯一的方式,也未见得就是苏力愿意见到的情况);也是一种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的方式。因为在这本著作中,我们至少可以说这些方法对苏力本人在从事法学研究中的影响,非常显著——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在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中,主要涉及了其在主持《波斯纳文丛》共12本书翻译时中产生的若干文字。在这12本书中,有一些著作,比如说《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性与理性》等5本,是苏力翻译的;其他著作,由其选题、确定翻译者,最终翻译成中文;当然在该书中也有一些其关于其他几本国外著作翻译而留下的文字,比如说翻译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时作的译者前言。这些文章的写作都是其在“精读”——翻译,或许是阅读国外名著最为认真/仔细的精读——的过程中对著作的感想以及对中国当下的关切中产生的。它们在文章的归类上可以归入书评类。然而该书有一个特别之处,用苏力自己的话来说,即“第一辑的文字还有另外一个追求。尽管这十多篇文字都是针对波斯纳一个人的著作,但每一篇我都大致力求围绕一个主题集中发挥,为了避免重复或大同小异,也为了尊重读者……不但使这些书评能够相对独立和互补,而且还有利于提出一些更为深层次的学术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体会了一些否则的话很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16]”;比如说对于《法理学问题》一书,苏力关心的是中国自己特色的法理学,《超越法律》关心的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关系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反托拉斯法》其关心的是法律中的知识力量以及学术垄断与竞争的问题,等等。

  
  而苏力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另一方面则是对国外的一些法学名著(包括了广义上的法学名著)——比如说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以及福柯的《惩罚与规训》等等——阅读后而写作的一系列书评。虽然其真有点“逮谁批谁(苏力语)”的味道,但是他在作文时总是“在批评时也有或带着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17]”——这既达到了认识国外法学理论、观点和思想流派的目的,也达到了不至于将自己“迷失”在西方法学理论的丛林之中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