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
——以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为例的分析
蒋志如
【摘要】本文以苏力为例、以《波斯纳及其他》为材料,分析苏力在法学研究中如何对外开放,以及这种对外开放模式对其取得法学学术成果的影响。随后,笔者分析了这个例子法学者在吸收西方社会法学学术成果有着一些启示,以期对当下对待法学研究中的西学学术现状作出一点反思。
【关键词】法学研究;苏力;波斯纳
【全文】
一、问题
1840年以前,中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它支撑着一套独特的有序的、运转良好的中国社会秩序:在政治上表现为,以帝王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在法律和法律文化上表现为“德主刑辅”的“
宪法”或“宪制”原则[2]——“它们是个相辅相成、一转百转的整体[3]”。如果仅仅就法律而言,中国也有自己的法律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意识与解决纠纷机制,比如说,律、礼、刑、令、格、式等法律概念[4],“无讼”、“德主刑辅”等法律观念,主要由宗族、乡党和行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5]。它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迥异,只能应付处于乡土社会的中国问题,要求其对工商社会的社会问题做出有效地回应与解决,则要求过高——不但没能将社会纠纷解决,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6]。然,在鸦片战争以后的历史,在同西方的交往的过程中,中国屡屡受挫,直到清末才达成一种共识。那就是,中国传统的治理与控制方式,并不能应付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与社会危机,它需要一种新的治理和控制方式来挽救与发展中国,即学习“西方”,首先是科技,然后是制度、文化。在此种学习“西方”的共识下,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律的现代化(同时,也作为世界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现代化),就在晚清开启,民国展开,在1978年以后的中国再继续(现在仍然处于其中)[7]。虽然这种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全盘“西化”[8],但至少也是一个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重建的过程,处于一种“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之中。同时,这种学习“西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律)移植——也成为了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一段过程。
在法律的现代化过程中,我们接受了西方的法律概念、术语与一些法律价值理念。它们都不是中国社会土生土长的,而是移植而来——虽然在最初是被迫的,然后却是自觉自愿、甚至主动地接受。正因为其具有的移植性特点,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学习、认识与把握被移植的对象。我们要有效地、较好地达致这一目标,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是一个非常深入、持久的而且理性的认识法律概念、法律理念以及法治的方法。特别是在法律移植成为一种不可避免,而且不是简简单单地移植的情况下,它重要性程度则又大大增加。其实,对于法律的移植、对西方法律概念/术语、制度甚至观念的研究(即法学研究)就是一个中国的法律(法治)、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现象。
在法律(法治)、法学领域,当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治理者、知识分子、各界精英们的共识之后,最重要的问题就转化为法治、法学如何才能有效地、并且持续地对外开放。不过在这里,笔者拟讨论的就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而不是法治的对外开放(这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说笔者在这里不讨论,而且法学研究对外开放也是围绕着法治对外开放而进行的,在间接意义上也属于讨论法治的对外开放)。
另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里指涉的法学研究对外开放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成果的向外传播,即“走出去”让别人理解自己;在另一方面,是我们吸收国外的法学研究的成果,即“引进来”,用鲁迅的一篇文章的题目来表达,即具有的“拿来主义”精神与行为。但是,由于中国没有一个现代工商社会的法学学术传统,还很少产生具有原创性学术著作的法学研究[9],中国的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引起西方法学者的注意;同时,我们或许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需要将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成果传播到世界。因此,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还处在一种单方面的、我们主动学习、吸收西方法学理论的阶段,即“拿来主义”的阶段。换句话来说,这里谈到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主要是指我们对西方法学理论、观点或价值的学习与吸收——在以下的论述中,笔者都是在此种意义上的使用“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这一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