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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规制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

  
  如何规制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限制高管亲属范围。针对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开始呈现关系边缘化的趋势,在立法上对其亲属范围加以扩大,从高管的配偶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亲属。

  
  二、加大披露义务。目前,法律对于高管亲属的买卖本公司的监察手段还仅仅停留在信息披露上,即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这里还需注意的是这种申报披露制度只有在深交所实行,而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则没有明确的披露制度)。为了加强对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的规制,笔者建议应增加限制交易天数和公告天数,以降低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为其亲属盈利的可能。

  
  三、明确法律责任。法律应制定对违法操作的高管具体的处罚,并同时追究其知情亲属的法律责任。双管齐下来减少违规操作的出现。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就是在查明有证据可以证明高管利用亲属帐户进行操作,并且其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属自己的情况下,按照短线交易进行处理,即公司有权要求短线交易之行为主体向公司给付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短线交易主体有义务将所得收益给付公司。[3]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的处罚进行。可以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管齐下来制约,家族内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问题,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之一规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之范围是在“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限度内”。其中,所谓“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应指从内幕信息发生之日起到消息首次公开之日期间,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者在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价格。[4]笔者建议可以在在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做法上,规定高管及其亲属承担其应内幕交易所得收益三倍的最高赔偿额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刑事制裁,已经成为各国的通例,在美国,可以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而在英国,1980年通过的《公司法》也规定了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或者两者并科。[5]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及其处罚。

  
  加强对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的规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规则的核心价值保护了市场规则的基本结构与功能要素,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市场信心,并真正实现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达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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