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在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三个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
外部因素方面,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分析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
除了外部因素的转变,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