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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报告

  
  四、 解决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几点法律思考

  
  当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上升。仅就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看,2003年,受理审结25件,占案件总数的6%;2004年,受理审结28件,占案件总数的7%;2005年,审结31件,占案件总数的8.6%;2006年,受理审结22件,虽有所减少,但2007仍有上升的趋势。笔者仅就土地承包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有关探讨。

  
  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涉诉上访。当事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权利义务不清,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比较棘手。笔者对审理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几点法律思考。

  
  (一) 如何确定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

  
  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承包权人的法律地位。是解决承包权纠纷的基础,也是解决承包权纠纷案件的关键。我们就以叶光与许凤兰、许凤翠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进行分析探讨,谁应该是该案件的承包权人。2001年11月,国有企业的东方红林业局马安山农业实验场竞价承包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叶光交纳480元竞价费,以自己、妻子李淑贤、兄长叶明、子女叶青、叶华、朋友许凤兰、许凤翠名义与企业签订了480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按林业企业文件规定每人只能承包80亩,叶光以自己和他人名义承包了480亩,多包400亩。发包方林业企业默许并承认叶光是承包人。每年发包方林业企业直接向叶光收取480亩土地承包费用。收据是以合同书中的姓名叶光、叶青、叶华、叶明、李淑贤、许凤兰、许凤翠等人开据的。到底谁是承包权人,如依合同规定,叶光、叶青、叶华、叶明、李淑贤、许凤兰、许凤翠都是承包权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名称是谁,承包人就是谁,以合同书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合同书为准,要看其是否参加了土地竞价活动,与发包方有无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谁有权利义务关系谁就是承包权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实际承包人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向发包方交纳了土地竞价承包费,参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竞价活动,取得了土地经营承包活动的资格,通过竞价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包人实施的行为是为自己承包土地实施行为,不是为他人代理行为,更不是为他人代包行为。第二,发包方企业承认默认实际承包人的承包行为,每年收取了实际承包人的土地承包费用,与实际承包权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对挂名、顶名人不予认可,发包方不承认与挂名、顶名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认为挂名、顶名承包只是形式而已,他们没有参加承包经营活动。因此,在上述承包合同书中顶名、挂名人不是承包权人。叶光参加了土地承包经营竞价活动,交纳土地承包费,与发包方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叶光是实际承包权人。从合同书上看,名义上许凤兰、许凤翠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实上许凤兰、许凤翠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参加土地竞价活动,是许凤兰、许凤翠不参加土地承包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想规避向企业交纳养老待业金,让他人顶名承包情况下,才有了叶光以许凤兰、许凤翠名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此,许凤兰、许凤翠不是承包权人。叶光是承包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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