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尽管二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
(一) 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村民组织。
(二) 享受农业政策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不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年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在农业生产中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亩地享受20元补贴,每年不用交纳土地承包费。
(三) 承包形式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采用竞价承包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须取得竞价资格后才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按份承包,无需竞价。
(四) 承包人不同,国有土地经营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企业职工或职工的家属。职工是否参加承包,根据自愿原则,企业不强迫承包。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成员中家庭人口数量承包,每个成员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须有承包田,也可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承包人是固定的。也有人称为是口粮田,每个成员都有承包份额。由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产生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原因也不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资源是再生资源,人们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各种经营活动,取得较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谁承包了土地,谁就有了土地经营权,谁就可能得到不同的经济利益,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重新认识,都渴望得到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也就不怪了。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历史原因。过去,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性,人们对土地资源不够重视,特别是林业企业和职工,认为企业就是进行林业生产活动,种地是农民的事。企业职工也受林业生产的影响,对农业生产不重视。把大量的土地、荒地闲置起来,有的企业将土地白白送给他人使用。2001年,林业企业改制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除了少量的木材生产外,企业将可耕种的土地、荒地发包给企业职工经营承包。起初,职工都不愿承包,从主观上说,大多数企业职工没有种过地,不会种地,怕种不好赔钱。从客观上说,当时粮食价格比较低,粮食产量低,种子化肥价格高,多数种地的人都赔钱。因此,很多职工宁可下岗自谋职业也不承包土地。在企业发包时,出现职工找人代包,顶名、冒名承包,承包后转包等多种情况。2003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对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补贴,开放粮食价格,企业职工对农业生产有了重新认识。再有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规定承包期限三十年。有力促进种粮人的积极性。人们逐渐地感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种地的人多了,过去找人代包,顶名、冒名承包,承包后转包的人,以改当时初衷,要承包土地的人多了,以其承包合同的合法承包人身份,要求实际承包人让地。以此引发的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逐年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