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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为什么敢于违反国家的政令?

  
  更令人不可理喻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竟然移花接木、本末倒置、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将一些不符合《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规定的单位也纳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

  
  请腐败分子们睁开眼睛看一下外省市,他们是如何执行国家的政令的?是如何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市容环卫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的许多城市,环卫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这有什么奇怪的?中国的掏粪工比腐败分子高尚多了,给予他们公务员身份合情、合理又合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一次告诫腐败分子们,城市如果没有城管,这个城市是不可想象的,城市的秩序一乱,就会影响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你们不会希望垃圾堵住你们的大门吧!不希望违章占道经营影响你们出行吧?不希望违法建设侵犯你们的相邻权或采光权,甚至倒塌捂死你们吧!你们搞职业歧视,无视城管队员和环卫工人的存在,你们的良心和党性何在?人无贵贱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你们知道吗?

  
  因此,我要说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是在搞腐败、搞内耗,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其行为和日本人有什么差别?

  
  腐败分子们居庙堂之高,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政令,贻害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

  
  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的腐败分子们,你们违反了国家的政令,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我们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你们什么时候让我们知道真相了?请你们认真研读《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发〔2002〕17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文、国发〔2004〕10文、《地方组织法》、《行政编制法》、鄂政办发〔2007〕22文、鄂政发〔2004〕54文、《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你们做了些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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