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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机制

  

  2.收益分配方案的形成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制订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18条对村民会议代表的资格,到会人数及决议通过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即“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收益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收益分配方案,依法不应予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引起注意的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的出席会议(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机制,是比较容易达到的,特别是在一个村中家族控制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可能对少数非家族村民或特殊群体不利,为此,有人提出,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或制定《土地征收法》时应就程序方面的规定加以明确,并应特别增加土地征收中村民会议表决机制的特别规定,提高表决通过比例。对于土地征收协议以及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签订或实施,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个提议,我们认为应该赞成,因为表决程序的通过比例太低,容易给少数不法村干部以可乘之机而获取不公正的利益。


  

  四、结束语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补偿费都有分配权的做法是存在弊端的,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大会(即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行使主体。对于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中的特殊权利主体问题,应以户籍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作为界定他们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判断标准,并同时要兼顾特殊群体的利益来对他们进行分配。在征收补偿的收益分配程序上,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订收益分配方案,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收益分配方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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