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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减刑裁定能否撤销?

  
  对于这里规定的“认罪伏法”,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从是否完全交代全部罪刑方面认定,只要是对于自己的罪刑确有悔罪表现,接受法律制裁,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改过自新,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应当认定是认罪伏法。

  
  减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既不能滥用减刑,对不符合减刑的犯罪人适用减刑而放纵犯罪,同样也不能因为不完全交代罪刑就不予以减刑。因为漏罪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时候犯罪分子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不能完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认识到自己还有其他罪行,都有可能导致漏罪的出现,这样,显然就不能认为其不认罪,不伏法。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都可以依法适用减刑,遇有应当减刑的,必须减刑。

  
  减刑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悔罪、改过自新的一种鼓励,对于曾经依法适用减刑的,不能仅仅因为其后发现漏罪而否定原裁定的合法性。

  
  (三)在应当减刑的情节上,减刑后裁定减刑后不得撤销。

  
  《刑法》规定的减刑分为两类: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应当减刑的情形是: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

  
  对于应当减刑的,是对于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的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措施,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犯罪人都享有“减刑”的权利。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而不应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罪刑的掌握程度,对曾依法适用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其减刑的基础并没有因发现漏罪而改变,因为对于减刑的裁定不得撤销,否则就侵害了犯罪人的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因发现漏罪而撤销原来依法适用的减刑裁定,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作为现代刑事法理念之一的就是:刑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刑法的价值取向从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倾斜,实行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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