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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减刑裁定能否撤销?

  
  我国刑事立法和实践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司法实践中又一直采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刑。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侦查、公诉机关,而被告人本身没有任何责任证明自己有罪,同样,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义务证明有罪。对于出现的漏罪,只能是依照法律规定,重新侦查、起诉和审判,对新罪定罪量刑,然后与原来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而原来的减刑裁定仍然有效。

  
  如果因为发现漏罪就撤销原减刑裁定,就等于将证明有罪的责任分配到被告人身上,强迫犯罪人证明自己有罪。因为,按照这一思路,一旦犯罪人以后被发现还有罪刑未经审判,就要被撤销合法适用的减刑。这不但违背了逃避罪责的人类本性,逻辑上造成了被告人的心理矛盾,也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还是诉讼野蛮的表现,它否定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犯罪人完全沦为诉讼审判的客体。

  
  (二)漏罪的出现有多种情形,不能将是否全部交代罪刑作为减刑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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