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刑种要求上,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执行刑期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假释,而对于减刑则没有期限要求,凡是符合法定情形的,都可以减刑,遇有应当减刑的情形时,必须裁定减刑。3,法律后果不同,减刑的结果只是部分减轻原判刑罚,而假释的后果是对犯罪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假释裁定的撤销,主要是《
刑法》第
八十六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况:(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是对漏罪重新侦查、起诉和审判,而不能与前罪的进行并罚。
在发现漏罪撤销假释的情形中,之所以撤销假释,是由于犯罪分子已被释放在外,如果不撤销假释裁定,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就一直脱离于司法的监管控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其进行并罚的原则是先并后减,即已经执行的刑罚,在最后确定的的总刑期内扣除,并没有因为发现漏罪而给被告人造成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如果撤销减刑,则为原来的减刑裁定不复存在,犯罪人本来被减轻的刑罚就重新被执行。这实际上相当于加重了犯罪分子的刑责,而其根据仅仅是因为发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罪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是国际普遍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如果撤销减刑裁定,就等于强迫犯罪人自证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