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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论

  
  中国的法治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的,无论从历史传统和历史经验教训来看,还是从现实的迫切需要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其他国家相比都具有特殊性。

  
  从历史传统来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75]建国后我们曾经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亡。十年浩劫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作了深刻的思考与总结,并最终找到了答案:“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76]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7]后来,他更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来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从现实需要来看,依法治国更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需要一套既可以作为科学标准,又具有极大权威性,有一定公正性的法治原则作为保障。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社会问题的整合,制度合法性危机的消减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也趋于完善,中国法治化已初显端倪。这一点从哲学原理上讲就反映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客观规律。

  
  (3)中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

  
  政党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趋势,“因为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也就没有产生持久变革和化解变革所带来的冲击的制度化手段,其在推行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方面的能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78]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确立了自己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并使这种领导地位获得法制化。宪法规定,我国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同时,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施的,这是西方法治国家不曾有的特殊之处。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也必然对党的领导产生一些影响:一方面,共产党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将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党的领导法治化就要求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关系,“党的领导不是取代人民民主或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这就要求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法律化。”[79]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思路

  
  在规划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蓝图时,邓小平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总的指导方针。他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的一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80]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思路。

  
  (1)加强立法,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81]在关于如何在短期内迅速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问题上,邓小平强调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82]

  
  近二十年来,我国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其数量之多、频率之快,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曾有过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据统计,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321个,国务院制定了77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时期,需要进行立法的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再加上在“宜粗不宜细”立法精神指导下,原来很多立法亟需修改完善,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还不完善。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83]

  
  (2)厉行法治,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就明确提出了法治的实现应当具备两大基本要素:“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4]因此,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根据有关调查的推算,我国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真正在社会发挥实效的只有近50%,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即使是那些广为人知、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法律法规,其效力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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