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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论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7]

  
  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它表现为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更不允许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属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都应受到法律的规范。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以法治“官”、以法治“权”,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最根本的是宪法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允许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2.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不断思考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推翻了过去关于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三大特征的错误认识,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8]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69]

  
  在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后,邓小平开始思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邓小平提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70]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71]他同时强调,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绝对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72]这样,邓小平就完整地提出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观。在这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观指引下,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中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

  
  法治观念在西方与在中国同样古老。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3]法治观在西方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流派,但自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法治理论就焕然一新了。资产阶级法学家经常将法描绘成“宇宙的准则”、“永恒的法则”、“全体人民的公意”等超人类、超阶级的事物,马克思在驳斥资产阶级法治观的谬论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74]马克思的论述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既然法在本质上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那么“依法治国”的法治观也不是一个超阶级的事物。虽然将法律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其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但依法治国所依托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是有阶级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任命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生存并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生存并为之服务的根本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生存并为之服务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这几个方面,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的,是与西方的法治观不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中国的“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既是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前苏联法治改革失败教训的汲取。

  
  (2)中国的法治是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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