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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论

  
  其次,在如何巩固新政权、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初步形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毛泽东曾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57]“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8]基于这种认识,毛泽东领导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1956年9月,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中国进入了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改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59]建国后初期,党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取得的最高思想成就,是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1956年9月,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的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60]“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高度凝炼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是后来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雏形,也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渊源。

  
  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建国后初期形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开创了良好的开端。但好景不长,随着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斗争”不断被严重扩大化,阶级斗争的意识同时被扭曲性地强化了,致使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被严重破坏,宪法、法律的权威随之被严重削弱。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人,实际上是1400人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记不得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刘少奇在会上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61]此后,毛泽东继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号召后,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文化大革命理论。1966年8月,《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的公开发表,封杀了新中国的宪政与法治建设。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党中央错误发动,后又被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利用的群众运动,此后中国法治建设经受了十年浩劫,新中国创建的尚是脆弱的新法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被文革荡涤殆尽。

  
  (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

  
  1978年12月,在摧毁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确定了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实现四个现代化上来的根本指导方针,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转折点。此后,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认真汲取前一时期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形成过程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长治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给出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虽然列宁认为在政权趋于巩固后,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后继者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说,社会主义事业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严重夭折,与没有解决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对中国法治建设曲折历程进行深刻总结,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事业失败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民主和法律的制度化来遏制人治的治国思想。1980年8月,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62]1988年,在苏东剧变期间,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谈到:“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63]邓小平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遏制人治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实现民主和法律的制度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4]

  
  实现民主和法律的制度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说,所谓制度建设其实也就是一种文化建设”,因此,“对中国的思想家们来说,还有一个要倾注全力研究的问题则是:考察中国现时所依赖的‘路径’,即历史文化源流,看看中国究竟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法治的法制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的法制社会’。因为这两种社会的治理方式完全不是一回事。可以说,解决好这一理论问题,是解决现在中国所有问题的基本认识前提。”[65]正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6年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充分肯定“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66]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法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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