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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论

  
  斯大林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遭遇重大挫折,直接原因就是斯大林大搞个人崇拜主义。正如苏共领导人赫鲁晓夫1956年在苏共20大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斯大林“最最粗暴地破坏苏维埃法制”,而这种“破坏革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罪恶现象”是“长期以来因个人崇拜的消极影响所积累而造成的”。[47]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由集权经济所决定的官僚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是僵化的权力体制和命令性的强制结构,是列宁时代政治体制的严重扭曲,“结果不仅使斯大林及其亲信的独裁,而且使大批镇压和目无法纪的行为有可能出现。”[48]总之,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化、个人崇拜和国家崇拜、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三者的结合共同酿成了斯大林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损害的悲剧。

  
  第二个阶段:戈尔巴乔夫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探索失败的经验教训

  
  斯大林之后的苏联领导人,并未立即重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批判并不彻底,他把斯大林破坏法治的镇压和清洗活动主要归因为“个人崇拜”,而未触及到那个时代的政治体制,因而不可能是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苏联法学家们认为,“法治国家思想长时期被遗忘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7年宪法的颁布。1977年宪法颁布后,对宪法的政治法律评述才指出:“(苏维埃国家)不仅颁布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借助他们使各种不同社会关系得到巩固、调整和保护,而且苏维埃国家本身受立法的制约,依法并切实守法进行它的活动。这是的有理由认为我们苏维埃全民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49]但它实际上只是对1977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机制的溢美之词,戈尔巴乔夫和前苏联法学家指出:实际上那时离法治国家的目标还很远。

  
  苏联真正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是在戈尔巴乔夫时代。戈尔巴乔夫1985年开始出任苏共中央总书记,他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首要核心,在于民主和人权。戈尔巴乔夫在1986年苏共27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民主过去和现在都是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的极其重要的杠杆,而牢固的法制是我们的民主不可分割的部分。”1988年召开的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和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种改革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充实人权,提高苏联人的社会积极性。”[50]同时,这次会议还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会议认为,“在这个国家里,一切人无条件服从法律将是一项最高原则……简而言之,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要切实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戈尔巴乔夫所领导的苏共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建成民主、人权和法律至上的国家。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苏联社会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中也认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件具有原则重要性的事情。”[51]这次会议通过的《法制改革的决议》没有说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是具体部署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做好的具体工作,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尚未建成,而是正在建设之中。

  
  令人遗憾的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苏联的解体,苏共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遭遇了重大挫折。从某种意义上说,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解体的原因,就在于其法治改革放弃了社会主义方向。有苏联法学家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是爱惜地保护、发展和丰富人类民主价值的新政治思维的产物。”[52]但“新思维”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怀疑和背离,正如戈尔巴乔夫在反思苏联历史时所指出的那样,“历史经验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保险不出现和不积累停滞趋势,甚至也不能保证不发生严重的社会危机。”[53]因此,他主张用“新思维”思考社会主义的定位问题。受这种新思维的影响,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将社会主义定位为“一个真正的、现实的人道主义制度”。所谓“真正的、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放弃了社会主义方向,最终导致了苏联的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毁于一旦,其惨痛教训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也为中国带来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还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夕,接受了共产主义思想的先驱者们就开始满怀激情地赞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和法治。李大钊说:“在十月革命的火光里,诞生了劳农群众的国家和政府!也是全世界劳农群众的祖国、先驱、大本营。”陈独秀则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文章,号召打倒军阀的特权人治,主张“尊重民权、法治、平等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5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进行了艰苦探索,虽历经曲折,但终于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毛泽东时代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艰难探索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长达27年(1949-1976),期间经历了建国、过渡、建设三个阶段。在建国后初期,他们依照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原理,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政权的实际需要,对于如何建立新政权、如何巩固新政权、如何治理国家等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初步形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首先,在关于如何建立新政权的问题上,毛泽东等共产党人践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旧法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先决条件的思想。毛泽东在论述中国革命时指出,由于反动势力的强大和斗争的异常残酷,加之我国“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55]因此,“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56]建立人民的政权,只能靠暴力革命。在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旧政权行将垮台之际,1949年2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 建国后,1952年至1953年间,又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以反对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扫除了制度障碍和思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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