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巴黎公社政权仅仅局限在一个城市,并且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它却是人类有史以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探索的第一次尝试。列宁在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创建和建设苏维埃共和国的过程中,始终将巴黎公社作为伟大的先行者,认为巴黎公社在这条道路上走了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第一步,苏维埃政权走了第二步。
二、苏联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探索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之成为一个突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本身就包含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从阶级对立的社会到无阶级社会之间,必然有个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时期有国家,就必然有体现这个国家的意志、实现这个国家职能的法。但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政权建设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在历史上还是头一次。列宁明确提出,“对俄国来说, 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30]列宁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他指出,无产阶级如不想陷入空想之中,在取得政权之后就决不会对法律弃而不用,“假使人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31]
(一)列宁时代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苏维埃政权成立后,面临着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疯狂污蔑,同时为澄清社会各界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各种错误观念,列宁对社会主义法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阐释:
(1)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法的状态。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取代旧的国家机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向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
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32]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无产阶级的对敌专政主要是靠武装暴力、而且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但在苏维埃政权逐渐稳固的情况下,法应成为人民对敌斗争的常规性工具。“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33]
(2)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先进性。列宁认为,应当取消资产阶级议会制,建立工人阶级的苏维埃政权。“苏维埃政权,苏维埃共和国……这就是工人革命用来代替资产阶级民主的东西,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批评议会制不仅是正当和必要的,而且是十分正确的,因为这种批评说明必须建立苏维埃政权,说明意识到了议会制的历史性和局限性……意识到了议会制和中世纪相比是进步的,和苏维埃政权相比是反动的。”[34]“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竞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35]因此,“真正的法治只有在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中才能存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既然是劳动群众用来消灭剥削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工具,便不能容忍任何压迫和专横现象。”[36]
(3)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形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是“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是假民主变成真民主”。[37]“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世界上从来没有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大多数人民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民的政权。”[38]“人民这个大多数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除在民主之外——这就是民主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39]
(4)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管理国家的标志。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济上适应生产的社会化而建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治上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仅仅通过间接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来管理国家是不够的,还必须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列宁认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这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40]
综上,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对敌的武装镇压和就地枪决经常使法律无用武之地。这是因为,苏维埃政权成立后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仍然是苏维埃政权亟需解决的问题,依法治国的思想还不可能马上提上日程。正如列宁所言,“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权”,“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准许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41]后来(1921年以后),随着年轻的苏维埃政权的逐渐稳固,随着苏俄从“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开始逐渐重视法治建设。列宁曾指出,“有人滥用革命暴力,滥用专政,我要警告你们防止这种违法乱纪的现象。”[42]在此背景下,20年代中期,以马林茨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纷纷提出各种社会主义法治方案,认为苏维埃共和国也适用“法治国”观念,“苏维埃共和国是在法律制度条件下进行活动的法治国家。”[43]苏维埃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逐渐起步,似乎曙光万丈。
(二)列宁后时代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
列宁后时代,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然而均以失败而告终。
第一个阶段:斯大林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探索失败的经验教训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通过1929年联共(布)党内的“反右倾斗争”,确立了自己的绝对统治地位。斯大林上台后,个人崇拜主义思想盛行。斯大林上台不久,理论界就发动了一场针对“法治国”理论的批判运动,将马林茨基等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批判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翻版”,认为苏联必须“摈弃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国观念”,谁把这一观念运用到苏维埃国家,就意味着谁“受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支配”。[44]与此同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开始蔓延,认为法律有面临取消的趋势;学术研究的政治化色彩越来越浓,有人认为“革命的合法性,对我们来说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政治问题。”[45]学术研究的政治化,导致“法治国家”观念长期被视为学术禁区,无人敢于问津。
在实践上,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领导层推行计划化和集体化的经济体制,从实践上放弃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和“国家崇拜”思想与国家“统制型”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终使苏联在30年代中期形成了个人、中央集权的政体和等级分明的、官僚式和庞大集中的国家管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作为国家政治工具的政统压制有所增加和作为社会主义特殊利益保证的法律受到限制。”[46]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潜伏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危机。3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期,高踞于党和国家之上的斯大林根据其提出的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敌人愈来愈多、阶级斗争愈演愈激烈和国家职能理论,在党内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清洗和镇压活动,使得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它从实践上彻底抛弃了“法治国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