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论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观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王德新
【全文】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建国后民主和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认识到发展民主必须与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必须实行依法治国。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之后,中共中央在听取社会各界修宪建议的基础上,成立了
宪法修改小组。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遂提出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草案)”。从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正式载入我国宪法。几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突飞猛进,成就非凡,但也问题重重。因此,我们不能忘记: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是国际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长河中的一部分。回顾历史,重温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理的阐述,反思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失败的沉痛教训,依然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是由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构成的完整的思想体系。马克思、恩格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正确揭示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一)马、恩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消亡规律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在《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题》、《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科学揭示了国家和法的起源、消亡的基本运行规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原理。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和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即是指“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3]这次“社会大分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进而导致氏族社会演变成国家,氏族习惯演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即法律。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和法也不会永恒存在,随着私有制、阶级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国家和法不可避免地要消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他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生产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放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4]这里所说的“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生产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就是指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种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为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根源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同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6]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国家和法将走向消亡。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和法都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们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而消亡;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法和国家将逐渐消亡。这是正确理解马、恩关于共产主义过渡阶段仍然需要法和实行法治的论述的前提。
(二)马、恩关于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实行法治必要性的论述
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世界近代史出现一个以相对和平发展为特点的新时期,这一时期国际共运中先后出现了以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为代表的巴古宁主义,和以德国共产党炮制的《哥达纲领》中的“自由国家观”和“抽象权利平等论”为代表的莎尔文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在与这些错误思想作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段理论”和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应当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实行“法治”的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论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提出了共产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理论。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自己的统治后,将面临着一个“社会的过渡状态,那时,一方面,社会目前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强迫采取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7]在这个过渡阶段,国家政权的存在还是必要的,而且只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也看到了过渡阶段的长期性,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将存在这种社会过渡状态的始终,“工人对反抗他们的旧世界各个阶层的阶级统治必须延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灭的时候为止。”[8]而“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9]马、恩所指的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马、恩关于共产主义过渡阶段的理论是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