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保证上述补偿内容或补偿措施的付诸实现呢?美国为确保补偿教育计划实施而不断更新法案的做法,足以给我们经验启示,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应该首先从法律和制度的创建着手。正如著名学者朱四倍所言: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的问题。一是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所以,应该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他认为,首先应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法律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建立弱势补偿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6]。
三、我国实践与立法展望
回顾历史,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并开始出现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但当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因此198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未涉及流动儿童教育的任何规定。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方式出现了家庭化现象,流动儿童教育问题逐渐浮出水面。1996年原国家教委制定印发《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选取了北京丰台区、天津河北区、深圳市、义乌市等六个城区进行试点工作。1998年,原国家教委、
公安部又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流入地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义务教育的机会;规定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形式,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或者简易学校就读。2001年,国务院做出《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明确了“两为主”的解决方针。2003年9月13日,教育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十二条规定,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应执行“同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