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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如前所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项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引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的立法指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同于人权白皮书,它主要不是集中概括和静态描述与人权关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文本,而是推动人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如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样,人权法律体系就存在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备,中国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仅规定了人权立法发展的方向和人权制度建设的框架,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要求。比如,为促进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首要的是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再比如,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首要的是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又比如,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的是推动制定精神卫生法,启动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地方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优惠扶助规定。从立法表现形式上讲,人权立法和制度建设既包括新立法律,比如制定新闻法、出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使人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也包括修订法律,比如,修改刑法、刑诉法、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使人权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又包括废止法律,比如废除劳动教养办法,寻求新的替代制度,逐步消除背离人权保障原则的制度缺陷;还包括与国际人权法的协调,比如,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立法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把不断发展着的人权和权利保障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应是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关键所在。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规范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行为指南。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负有责任落实保障权利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类和各项权利。任何一类或一项权利的保障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落实,执法和司法是权利保障的现实载体。以人身权利保障为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着力于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依法保障人身权利。比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又比如,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还比如,在狱所管理中,正确理解被羁押者权利的含义,严格执行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措施,像执法公示制度、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等,以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没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和羁押、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完善羁押者权利保障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公民人身权利就缺乏有效保障。再以工作权利保障为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着力于通过相关法律的落实维护工作权利。比如,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现城乡就业统筹,促进就业增长;再比如,落实劳动合同法,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广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又比如,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还比如,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没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权利就没有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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