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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列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而言,少数民族政策、三农政策、教育政策、医疗卫生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妇女政策、环境政策等公共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如此,公共政策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特殊领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一些内容的修正,像偷税补缴税款后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政策等,实际上是刑事政策化的重要表现,对促进社会和谐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权的宪政基础和法治保障


  

  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被认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自1980年代以来,人权概念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反面、边缘,逐步成为制度转型遵循的一条主线,权利保障成为国家立法、政府执法和政法工作的一条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宪法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如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为人权立法确立了方向。宪法的修改、宪政制度的进步,尤其是公民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一方面标志着中国宪政制度的良性发展,基本体现了宪政与人权的内在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说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我国的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拥有可靠的宪政权威。


  

  人权的宪政基础和权威将直接体现为人权的法治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保障人权逐渐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之一。通过法治促进和保障人权,依法实现权利保障,已经成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共同遵循的行动准则。2008年2月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列述了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在重要位次上设立人权法治标题,概括和列举了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坚持实践通过法治促进和保障各类人权的现实逻辑,包括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政治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等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与权利保障直接相关。尤其需要指出的,上世纪最后的十年,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都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密切关联。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收容审查制度与严禁刑讯逼供、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等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更加体现了人权对法治的影响和法治对人权的关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超期羁押行动,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制度、期限届满提示制度、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形成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借助社会高度关注的孙志刚案件,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合力推动下,中国政府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社会救助制度替代收容遣送制度,体现了对人的人格尊严的关注和人道关怀。另外,包括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及近几年来社会法的发展,产生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保障效应。[7]众所周知,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与法治进步相伴随,近十几年来的法治成就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权力的规范与控制和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上。不断趋于完善的法律框架尤其是日趋完备的公法体系为权利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毫无疑问,加深人权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法制完备、推进依法行政和保障司法公正,是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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