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各会员国考虑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明确各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采取的措施。能否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保障人权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2002年8月,联合国人权高专出版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行动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程序。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要求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出版的指南制定了人权行动计划,但其中不包括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中国制定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与之相一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该行动计划的宗旨就是依据中国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和目标措施,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反映了人权国际化趋势。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表述,人权国际化的基本内涵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比如,适时启动签署和批准程序,参加国际人权公约。迄今,中国已参加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成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并在认真研究后两项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事宜。[3]再比如,中国政府在人权政策和人权立法中对人权的官方表述在一定的范围、程度和内容上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保持着一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一些具体权利的表述基本上与相关公约的内容吻合,比如人身权、工作权等权利表述,基本上符合相关公约的权利目录甚至体现了公约的具体内容。而新闻评论权、被羁押者的权利、环境权等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权的国际标准。又比如,也是更为重要的,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义务的履行,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4]这意味着人权的国际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和正在转化为国内标准,既表现了中国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国际水平,也充分表达了中国政府在人权国际化方面的态度。


  

  二是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比如,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认真参加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继续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权技术合作;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等等。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构成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内权利保障和人权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保障体系:政策与法治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并以人权保障为主题的国家专门规划,是一项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并关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的公权标准和行动指南,是一份实现权利保障和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政策大纲。这份纲领性文件建立在几十年特别是近二十年来逐步形成的政治与政策、宪法与法律基础上。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仅建立了完整的人权框架,同时在政治和法治基础上确立了比较系统的权利保障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