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肯定说也使用了“表面上符合”、“形式上似乎符合”等表述,但其含义并不模糊。部分肯定说实际上就是承认否定说已经感觉到但并不愿意承认的部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而在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和刑事违法性的一般关系上,其结论与否定说并无区别,都否认正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和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部分肯定说的这种解释虽然顾及了客观事实的一面,却在理论上陷入了难以解脱的矛盾: 既然正当行为只是符合部分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符合犯罪构成,那么通过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不就可以确认包括正当行为在内的任何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了吗? 为什么还要在犯罪构成之外去讨论正当行为呢? 肯定说正是看到了这种矛盾并力求加以解决的学说。
肯定说明确强调正当行为“完全符合”有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已经把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正当行为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解释和改造成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与构成要件符合性之间的关系、阻却违法事由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了。这种解释和改造的确有助于界定正当行为在我国刑法犯罪论中的地位,却违背了我国刑法理论以刑事违法性为“中介”的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之间的既定逻辑关系。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犯罪论逻辑关系,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体现为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展开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全部要件的总合,因此,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具备了犯罪构成,就成立了犯罪。另一方面,按照肯定说,正当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却不成立犯罪; 正当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导致上述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中外犯罪论体系之间在结构上的差异。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是判断违法性时需要加以排除的反面或消极条件,违法性作为“三阶梯”中第二阶梯的独立判断因素又是在第一阶梯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得到确认的基础上才产生的问题,故符合构成要件却不具备违法性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而且,在符合构成要件且具备违法性的情况下,还因为存在第三阶梯的有责性判断,仍存在不成立犯罪的可能。可见,大陆法系刑法犯罪论“三阶梯”体系决定了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不具有违法性、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犯罪成立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条件,而我国刑法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违法性是对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和刑事责任整体根据的概括,二者及其体现的内在逻辑关系都不具有对应性。在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架构不变的情况下,想仅仅通过对正当行为这一局部对应性问题的重新解读就改变我国刑法犯罪论术语的含义和逻辑关系,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