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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辩

物权的优先效力辩


龙亮


【摘要】物权优先效力存在的逻辑前提是权利冲突的存在,而判断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关键在于正确的认识权利的客体和权能(内容)。只有正确理解了“物权的客体为物,并存于一物上的各个不同的物权客体虽然都是同一物,但是此时并存于该物上的各个物权的权能(内容)并不相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行为,当债权客体给付为交付财物时该债权的权能为‘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财物’,此时债权的效力已经事实的及于了债的标的物”,便能发觉“物权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不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关键词】权利冲突;优先效力;权利客体;权利内容
【全文】
  
  一、引言

  
  物权优先效力是个热点问题。在民法理论界,关于物权效力的“二效力说”、“三效力说”、 “四效力说”都承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1]不过,近年来也有学者彻底否定物权具有优先效力[2](pp87-89)[3] (pp293-298)。在坚持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学者中,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所包含的内容,概括来讲也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理解:(1)优先权是指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仅限于物权优于债权。[4](p10)(2)物权优先权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5](p25)(3)通说认为物权优先效力不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兼指物权之间的优先。[6][7][8](pp32-36)[9](p52)于我国大陆学界而言,对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一元说”和“二元说”之争,即物权优先效力是仅包含“物权优于债权”还是还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3] (pp293-298)对此,我国的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对物权优先效力所采的不同态度也能充分说明这一点。[1]无论是近年来学者们对物权优先效力否定性观点的提出,还是承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学者间对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的不同认识,都表明理论界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认识分歧很大,仍有必要对“物权优先效力”这一命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探讨物权优先效力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研究该问题的入手点。对物权优先效力持肯定论者认为“(物权优先效力)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0](p207)从此概念可以看出,肯定论者认为物权优先效力存在的前提是权利冲突的存在。而对物权优先效力持否定论者认为,并存于一物上的权利之间根本不存在利益冲突。[2](pp87-89)由此可知,物权优先效力是否存在的逻辑前提是权利冲突是否存在,而判断权利是否存在冲突首先必须对权利的边界进行科学界定。“权利边界以权利的主体、客体、权能(内容)三要素为构造骨架,其中又以客体、权能最为重要。客体是权利边界的龙骨,各式各样的权能由龙骨衍生。凭借对‘客体’的准确定义与科学界分客体类别,权利边界有了可靠的逻辑起点,……权能描绘了主体对客体的利用空间,明确了权利边界的逻辑终点。” [11]也就是说,权利客体是权利边界的物质基础,权能则是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利用空间,而权利的边界的厘清取决于对权利客体和内容的正确认识。因此,正确把握权利冲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权利的客体和权能(内容)的正确认识。本文将从正确把握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入手,对“物权的优先效力”进行全面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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