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2: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
民法通则》第
五十九条、《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并根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日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方案3: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
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
保险法》第
十八条,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以上三种方案,笔者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方案2或者方案3,是比较可行的解决方式。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它对保险公司和广大的被保险人有如下的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作为保险企业,首先就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能以种种理由推托本来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使人民群众产生“保险买了也白买”的印象。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保险公司在之前完全可以在车辆管理部门设立服务点,车辆过户后直接就地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要想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那么在车辆过户后,应该第一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如果不能及时办理批改手续,也应该在过户后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或者告知为车辆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通知他们车辆已经过户,近期要去办理批改手续,或者让业务员去替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例如将通话进行录音等),以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