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款就这样拿不到了?
赵世峰
【全文】
这是笔者在一个法制节目中看到的案例。笔者曾经在保险公司供职一年有余,对此类问题有过接触,本文仅作为初步探讨。
案例如下:王女士于2005年7月3日购买轿车一辆,并于当日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性质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笔者看到节目中拍摄的保险单画面,此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单无疑),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05.7.4—2006.7.3。2005年9月5日,王女士将该车卖给李先生,并于当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告诉李先生,该车保险手续齐备。李先生于第二天(2005年9月6日)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在前往保险公司的途中,李先生驾车与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本车和张先生的车辆均受损的保险事故。李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称李先生并非被保险人,不予受理。李先生认为,自己不是被保险人,那王女士是登记在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王女士应该有索赔权,于是请求王女士出面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在得知车辆已经过户后,认为王女士已经不是车辆所有人,对该车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付。于是,赔款就这样,谁也拿不到了。
综观本案,有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该案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二:王女士、李先生是否有索赔权?
问题三:该案如何处理?
问题四:该案对保险公司和广大的被保险人有何启示?
首先,关于该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的成分:
观点1:该案中的保险为商业保险,就不涉及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如果需要适用法律,也应当是适用《
合同法》或者《
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笔者找到了王女士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条款中明文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中也给出了“转让”的概念,即“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由此,可以断定本案中王女士将车辆卖给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转让”,那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结合《
合同法》第
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