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通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几个方面:
(1)立法机关通过确立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计量、市场管理规范、将市场秩序管理纳入科学化、技术化的轨道,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2)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制订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定实施细节和解释,以便国家法律得以顺利实现;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确保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判等活动揭露、打击经济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审理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民事、行政争议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4)仲裁机构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申请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用义务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之间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承担九项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等等。促使、监督经营者履行上述义务,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上述种种制度和措施,既为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模式,又指导消费进一步趋于合理与科学,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有序性和稳定性。
3、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监督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监督。消费者协会作为《消法》第31条明确规定的法定社团法人,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监督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消费者维权,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协会规范和加强了商品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警示等消费指导工作,为消费者用钞票投票,提供决策依据。有些消费者协会还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购物选择权。(2)新闻媒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一些不法经营者不怕消费者,不怕“消协”,甚至不怕工商局,但是就怕新闻媒介,怕曝光。因此,大众传媒对维权工作的进程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