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秩序及秩序价值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6]张文显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18] 什么是法律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夫法律者,秩序之谓也,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法律秩序。[19]尚巴指出:“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或可能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人们对这些应有的和可能的具体实现,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是法对任意性社会关系进行的有保障的适应性调整,正是这种与法的作用相关的人们的实际行为—构成法律秩序”。[20]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的标志,可用来衡量法律实现的结果、水平、质量和规模……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显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及其现代化程度的核心标准。[21]
对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秩序”是其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市场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得以实现的场所。消费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乃是通过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确保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代社会,良好的市场秩序决定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二是市场主体外部的控制力量。”,“需要在培育市场能够主体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外部控制力量。”[22] 不少国家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都明示了“秩序”这一价值取向。如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的目的”。这里的“安定”,可以说就是指“秩序”。在我国,《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立法宗旨。[23]
(二)《消法》秩序价值的理论基础
虽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系列的法律构成,这里,我们还是按照狭义的《消法》的部门法归属进论证。从《消法》的部门法归属看,他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法系列之一,而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的基本原则看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这就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