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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胡元聪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是“人权”、“秩序”,从立法精神和具体法条可以推导出人权保护和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在该法中的理论基础及实现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价值;人权;秩序
【全文】
  
  本文旨在探讨广义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因此这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包括《消法》在内的所有含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多数学者称为“消费者保护法”。[1] “消费者保护法”是一个配套的法律体系,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十多部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从各自不同的侧面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相关保护。因此这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是有引号的,以便与狭义的《消法》相区别。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的观点,李昌麒教授认为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2]宁立志教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是‘人权’、‘秩序’和‘效益’”。[3]崔广平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为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4]还有人认为是:安全价值、福利价值、公平价值。[5] 另外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维护经济发展的平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本文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正如《消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归结为人权价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归结为秩序价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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