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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视野看实质课税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以上的推论是否可以是税收公平与量能课税原则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一个说明?而在上述的推理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推理的逻辑是按照每个人将来所能拥有的经济能力为标准进行相应的课税,也就是依照每个人的经济的实质进行课税,而不问到底他们的这些行为是否可由法律的形式所掩盖,因此,也可以说应税行为是否被其它形式所掩盖,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只要其经济的实质达到了应税的标准。这也就是推行实质课税正当性、正义性、合理性的一个说明。


  

  以上的推论,在罗尔斯看来,称之为“最大最小值”推论,这一推论要求我们按照尽可能坏的结果来安排选择办法:我们应该采用这样一种办法,这种办法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各种办法的最坏结果[12]。罗尔斯按照这样一种推论以及前面的“无知之幕”的前提,推出了正义论的“两个原则”。当然,你也许会说,看不出我在上文的推导过程中出现了罗尔斯所称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在下面一部分的论述中,我会论证我以上的推理过程和得出的结论——量能课税和税收公平,或者直接说是实质课税原则是多么符合罗尔斯所推理出来的正义论二原则!


  

  三、正义论的二原则及其在实质课税中的分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二原则


  

  罗尔斯依照上面他自己所假定的“无知之幕”,并按“最大最小值法”,推导出了正义论的原则。正义论的二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新的表述是:(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13]。


  

  罗尔斯有关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在政治权利方面,包括政治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权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等[14]。这些权利对于任何一个公民而言都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第一个原则的保障,后面两个原则也是空谈。因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如果背离了第一个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权体制,那么即使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也不能对这种做法进行辩护或补偿[15]。这一原则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它要求法律的制定上应当首先保障公民具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不应只维护占社会上层地位人的利益,而应当顾及社会上生活的一切人的利益,但这种顾及仅仅是在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顾及。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机会公平原则,即使社会上向上流动的机会向所有的人开放,使所有有能力的人都有机会成为上层社会的人。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即使可能会从别人的在上层社会的努力获取利益,但它们仍然可能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不是一个正义的安排,这在罗尔斯的世界中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于保证每项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机会,从而促成社会成员间的合作。正义论第二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我们可以称之为差别原则。从上文我们可知,既然社会是允许有公平的向上流动的机会的,那么,罗尔斯就是允许社会上存在不平等的,但是,在他眼中,这种不平等主要是限于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他已经在第一层含义中,界定了在政治权利上每个人是平等的。对于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差别原则”要求,对社会上的“最不利成员”给予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即使存在着不平等的安排,也应能够尽可能的满足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按罗尔斯的话说,就是地位较为优越的人的较高期望,只有在其成为提高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安排的一部分时才是正义的。这里所包含的观念是,社会等级不是为了确立和保证境况好的人的更美好的期望,除非这样做符合命运较差的人的利益[16]。因此,这样的安排体现了罗尔斯对社会底层人民的政策关爱,对弱者的保护,其目的最终是想要建立起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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