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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

  
  一般而言,“班子”成员对另一派系普通成员实施贿选是需要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班子”成员与另一派被贿对象应该有一定的文化网络关系,诸如姻亲、邻里、同学战友、或者是某种利益关系等等。因为被贿对象与自己所处派系中的竞选者有共同的价值或依附关系,在选举中一般不会支持另一派核心精英,如果背叛自己所处派系核心精英,就有可能被逐出派系之外而成为不受欢迎的人,由此担负一定的人格和依附链条断裂的风险。所以,对于另外一派的贿选者来说,仅仅依靠手中有限的钱物实施贿选是难以得手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网络关系并利用钱物激励才有可能成功实现贿选目标。从M村来看,施某之所以获胜,是因为他在李姓中有姻亲关系,而且他的李姓堂兄弟属于本房头的精英人物,也是施某派系中的精英系精英,所以,通过他们在李姓中进行贿选,施某才得以成功。

  
  贿选方式主要有二种,即实物贿选和口头许诺贿选,实物贿选主要包括钱财在内的诸多物品交易,如烟、酒、油之类,同时也包括宴请。这种贿选较为直接而相当普遍,主要由“班子”成员负责实施;而口头许诺贿选主要由参与竞选的核心精英私下向某选举人承诺,如果能够获得对方投票,那么获胜后将帮助对方实现某些利益,投票人得到的许诺只是一个可能获利的预期,所以,竞选者用得较少,只有在一些特殊场合和关系中实施。显然,无论哪种贿选方式,实质上都是参加竞选的核心精英与投票人的一种物质交易。

  
  由于这种交易是非公开的秘密活动,有时涉及的人数众多,所以这些活动需要信任予以支持。在竞选者与“班子”成员之间(即派系中核心精英与精英系精英之间),只有竞选者相信其成员有能力完成任务,并忠诚而不告密自己,才敢于把非法任务委托给“班子”成员;而“班子”成员只有相信竞选者得胜后能够给予自己利益和现实共同的价值,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去完成任务。同样,“班子”成员与被贿选者之间更需要信任来完成这一交易。因为在秘密投票规则不断强化下,竞选者和“班子”成员难以监控被贿选者是否投票,只能依靠贿选者与被贿选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做出预期判断。进而言之,投票之前,“班子”成员只有在相信被贿者履行不言自明的合约并不出卖这项交易时才能投放现金或者其它实物;而被贿者也要相信“班子”成员严守交易秘密而不被自己派系精英所发现(否则会失去人格而被本派排斥)。特别是在口头许诺贿选中,被贿选者更需要信任竞选者将来的承诺,这是一个更大的风险预期。所以信任是贿选极其重要基础因素,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刚性,信任的反作用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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